承办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认定;对全省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进行复核;全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具体工作。指导全省价格认定工作,研究制定价格认定相关政策法规。对全省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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