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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25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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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发改能源联〔2020697 

市(发改委(局)、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发改局: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16号),该文件提出了电网投资分级分类全量管理的原则。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7〕20号),为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便于电网企业办理相关项目审批,现将省内符合规划的电网类项目审批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核准类项目  

  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跨市(州)、县(市、区)220千伏、66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非跨市(州)、县(市、区)220千伏、66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10千伏及以下项目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审批类项目  

  政府投资的电网项目中,66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逐项、10千伏及以下项目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中央预算内、省级预算内投资电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预算内投资电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备案类项目  

  电力小型基建项目逐项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生产技改、生产辅助技改、电网信息化投入、零星购置、电力营销投入等资本性投资项目,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规范高效做好电网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能源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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