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吉发改环资〔2019〕67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对本地2019-2020年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能评工作规则制定情况、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和节能审查办理情况等,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及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中、省直企业只需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表。
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
按照“谁组织申报,谁负责监管”的原则,请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组织本地区(单位)2019-2020年建成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样本见附件3。
三、时间安排
2021年1月29日前,请各地区将本地节能审查工作总结报告和项目建设单位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委。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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