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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全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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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22 1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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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更好的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切实减轻社会负担,参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决定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将全省疾控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单样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40元(不含检测试剂)。鼓励疾控机构同时提供混样检测服务,供群众自行选择,101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不含检测试剂),51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元(不含检测试剂)。  

  2.疾控机构向自愿申请核酸检测人员收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3.疾控机构应当在检测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4.疾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监  

  5.本通知自2021101日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45号)文件中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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