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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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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5 1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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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基本情况桦甸市汇金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10万吨氢氧化钙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为:2019-220282-51-03-004249)位于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桦甸市汇金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10万吨氢氧化钙生产线建设项目,新建20万吨活性氧化钙生产线1条、10万吨氢氧化钙生产线1条。  

  项目建设单位桦甸市汇金钙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589469177R)(桦甸市八道河子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622日,桦甸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桦甸市汇金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10万吨氢氧化钙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项目已开工建设。桦甸市发展改革局向我委上报了《关于桦甸市汇金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10万吨氢氧化钙生产线建设项目现场核实情况的报告》(桦发改请〔202149号),明确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及10万吨氢氧化钙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建成投产。经核实,你单位未取得节能审查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依据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节能审查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四条及《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吉发改环资2019677号)第十七条规定,将该项目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属地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1624  

      

处罚6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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