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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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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14 09: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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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教育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就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其中,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幼儿园实行分类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省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其他普惠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的意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幼儿园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不同类型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按照《关于加强我省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各地制定调整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不含财政投入的)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得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各地在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时,原则上应区分不同班型(指大班、中班、小班,下同)科学分摊核算成本。

  服务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的原则收取。代收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实行清单管理和公示制度

  省内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统一的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完善本园的具体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清单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收退费制度

  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当月幼儿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幼儿园原因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幼儿入园后因自身原因退园的,保教费以实际在园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天数计算。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退费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在本通知发布后签订退费协议的,鼓励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规范财务管理和收费行为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班型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相关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要指导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五、强化措施保障

  (一)抓好政策落实

  各地要统筹制定好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做好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相衔接,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支持和保障幼儿园运转,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出台的认定标准组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并定期发布更新本地各类型幼儿园名单。

  (二)加强对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要落实好《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6〕621号)等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幼儿予以资助。地方政府出资、幼儿园利用事业收入提取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的,应设立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伙食补贴、保育教育费减免等其他资助项目。

  (三)完善评估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幼儿园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掌握幼儿园经营情况。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将每年调度全省幼儿园经营情况、幼儿园收费政策调整情况、下年度调整计划,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四)加强价格检查和宣传引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强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8日  

  一图读懂《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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